公告日期:2019-11-0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号广播大厦 17层邮政编码:100022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7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电子”或“公司”)委托,就公司拟实施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3.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银河电子系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以《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政复[2000]134号)批准,由银河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和鑫电机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振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民政福利制条厂和张家港市塘桥镇资产经营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17 号)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395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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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 002519股吧 http://002519.h0.cn公司名称:银河电子
股票代码:sz002519
市场类型:中小板
上市日期:日
所属行业:通信设备
所属地区:江苏
公司全称: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Yinhe Electronics Co.,Ltd.
公司简介:银河电子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数字电视终端研发、生产、销售的国家重点企业之一,旗下业务涵盖新能源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国防军工特种装备以及数字电视智能终端设备等多个领域,市场覆盖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在张家港、合肥、福州、洛阳等地拥有多个产业基地,成功...
注册资本:11.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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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经 理:吴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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